法制網訊 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劉曉媛 抑鬱症患者王某在住院期間,留下遺書後請假外出,跳入烏魯木齊市水上樂園一湖中溺亡。家屬將王某所住醫院告上法庭。
  近日,該案經過烏市新市區人民法院審理後,認定王某家屬未盡到陪護義務是造成患者溺亡的主要原因,醫院承擔20%責任,賠償3萬餘元。
  王某生前患有抑鬱症,在烏魯木齊一家醫院住院治療。經診斷,確定她為心境障礙、複發性抑鬱障礙,目前為中度發作。醫生對其長期醫囑為:“一級護理”。
  7月24日早上,王某向醫院請假,稱要外出吃東西。兩個多小時後,醫院突然接到派出所通知,發現王某溺亡在烏市水上樂園。之後在王某遺物中找到一張遺書,上面寫著“去跳水上樂園了”。
  法院審理認為:醫院已告知家屬應24小時陪護,如陪護有事離開,需告知護士,家屬明知病房是開放式的,在事發當日的前夜,患者並無家屬陪護,家屬在清晨也未及時趕到醫院陪護。
  醫院在為患者提供規範的診療服務的同時,具有為患者提供護理服務的義務,但該護理服務的義務是每小時巡視一次,家屬應盡到的是24小時陪護的義務,每小時巡視一次與原告24小時陪護的義務相比,家屬未盡到陪護義務是造成死者溺亡的主要原因。
  最後,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。  (原標題:抑鬱症患者外出自殺醫院擔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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